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郑利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郑利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叶建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衢州市柯城金瑞房地产中介所业主,住衢州市柯城区忠烈庙前17幢2单元203室。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衢州市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利龙,北门玉湖新村19幢5单元甲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郑利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军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利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事宜,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军撤回对被告郑利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叶建军负担。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