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进荣与丽阳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荣,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朱进荣。被告成都锦丽阳休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丽阳酒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兴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朱桂珍,丽阳酒店总经理。原告朱进荣与被告丽阳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进荣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进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进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