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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某;吴某;王某;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6号申请人梁某。申请人吴某。申请人王某。申请人某。被执行人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公路街7号。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凉市西大街149号。梁某、吴某等4人诉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8)咸民终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判决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