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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20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被告王×,张丽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铭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