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20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被告王×,张丽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铭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