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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谢×、瑞安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谢×,瑞安市××××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谢×。被告:瑞安市××××司,××单××4b。法定代表人:谢×。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瑞安市××××司、被告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刘××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