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谢×、瑞安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谢×,瑞安市××××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谢×。被告:瑞安市××××司,××单××4b。法定代表人:谢×。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瑞安市××××司、被告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刘××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