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慧与童仕富、童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慧,童仕富,童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姜慧,池街百岁苑15幢4单元402室。被告:童仕富,道童店村17组。被告:童东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慧与被告童仕富、童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慧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