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彭××、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彭××,王××,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767号原告:林××。被告:彭××。被告:王××。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彭××、王××、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