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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彭××、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彭××,王××,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767号原告:林××。被告:彭××。被告:王××。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彭××、王××、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