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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廖甲为与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廖乙、被上诉人与廖甲、廖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甲,王×,廖甲为与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廖乙、被上诉人,廖乙,廖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丙。上诉人廖甲为与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廖乙、被上诉人廖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二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减免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廖甲不符合减免条件,于2009年3月25日向某某送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8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廖甲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甲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