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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梅只与李德军、李德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马梅只,女,1922年5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48年8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德玉,男,1953年8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马梅只申请执行李德军、李德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大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晁怀志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