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单××、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毛××。被告单××。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单××的财产价值在2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单××的财产价值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毛哲民人民陪审员 黄美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雷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