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与陈××、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陈××,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70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陈××、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 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