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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与陈××、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陈××,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70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陈××、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 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