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辉执罚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林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辉执罚字第22-1号被执行人徐林顺。被执行人徐林顺罚金一案,由本院少年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08)辉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31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林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徐林顺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辉刑初第472号刑事判决书对徐林顺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