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兴明与季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明,季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08-1号原告何兴明,经商,乌市城西街道殿口村。被告季诚伟,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星火村喻宅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明诉被告季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兴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兴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诚伟所有的浙G×××××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