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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兴明与季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明,季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08-1号原告何兴明,经商,乌市城西街道殿口村。被告季诚伟,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星火村喻宅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明诉被告季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兴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兴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诚伟所有的浙G×××××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