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万绢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万绢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835号原告:海宁市万绢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利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白兔村。法定代表人:钱利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万绢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万绢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海宁市万绢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