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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3号原告:刘××。被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被告金××、王××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80元,减半收取17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4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长  尤景东审判员  瞿广宇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