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3号原告:刘××。被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被告金××、王××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80元,减半收取17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4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长 尤景东审判员 瞿广宇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