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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服饰辅料厂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服饰辅料厂,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利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雪林,厂长。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嘉兴市浩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组。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合计1335元,由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