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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宁波××司与被告宁波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承与宁波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宁波××司与被告宁波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承,宁波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宁波××司。法定代表人:魏×。被告:宁波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住所地:宁波市××街××号。诉讼代表人:何××。原告宁波××司与被告宁波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司诉称,2008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上陈某某速山洞口设立广告牌,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开始至2009年4月25日止。但被告在2008年11月份就撤换了该广告。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住所地不明确,且查找不到被告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