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陈伟兵、王永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伟兵,王永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8-3。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泖、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兵,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村,身份证号码:331002810201253。被告:王永林,市椒江区横河新村6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伟兵、王永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