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与骆有水、龚忠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骆有水,龚忠娟,朱珠海,赵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2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18号。法定代表人曹李俭。委托代理人吴国翔。委托代理人毛拥良。被告骆有水,稠城街道齐街村2组。被告龚忠娟,稠城街道齐街村2组。被告朱珠海,廿三里街道何宅村。被告赵文斌,稠城街道长春村仓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与被告骆有水、龚忠娟、朱珠海、赵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支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