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普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工艺品有限公司,普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7号原告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室。法定代表人:jam××。委托代理人: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为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由,要求追加两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原告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为此,被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提起了对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号为(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24号。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与(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24号案系因同一票货物的运输所引发的两起连环纠纷,本案的审理应以(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2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