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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郭××。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09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倪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