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海盐县××××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15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顾××、朱×。被告:海盐县××××厂,住所地:海盐县××××组。代表人: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海盐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盐县××××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海盐县××××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34元,减半收取38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许文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