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高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宁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的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宁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