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14号原告:陆××。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