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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14号原告:陆××。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