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骆荷妹、吴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军,骆荷妹,吴厚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黄永军,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尚经村7组。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荷妹,市廿三里街道老街1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5710043529被告:吴厚富,廿三里街道老街121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永军与被告骆荷妹、吴厚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因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荷妹、吴厚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军起诉称:要求判令被告骆荷妹、吴厚富支付货款177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骆荷妹、吴厚富未作答辩。原告黄永军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骆荷妹、吴厚富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经结算两被告出具给原告27700元的欠据,后被告支付10000元,尚有17700元货款未付的事实。审理中,对该欠条,原告补充陈述称:欠条中所有的内容包括“吴厚富”签名都是被告骆荷妹所写,出具欠条时吴厚富不在场,但当时吴厚富与原告黄永军通过电话。2、户籍证明二份,证明被告骆荷妹、吴厚富的身份情况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骆荷妹、吴厚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对出具欠条时吴厚富不在场一节,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骆荷妹、吴厚富系夫妻关系,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骆荷妹可以代为被告吴厚富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出具欠条时吴厚富与原告黄永军也通过电话,可见出具欠条体现被告骆荷妹、吴厚富共同的意思表示,该欠条因此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综上,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认定下列事实:被告骆荷妹、吴厚富系夫妻关系。原告黄永军与被告骆荷妹、吴厚富自2007年9月始有毛线衣业务来往。2008年7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骆荷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黄永军货款(27700.00),贰万柒仟柒佰元正,2008年9月底付清欠款人骆荷妹、吴厚富2008年7月27日”。嗣后,除支付10000元货款外,余款17700元,被告骆荷妹、吴厚富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骆荷妹、吴厚富尚欠原告黄永军货款17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骆荷妹、吴厚富未按约定时间付清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黄永军要求被告骆荷妹、吴厚富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荷妹、吴厚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荷妹、吴厚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永军货款17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骆荷妹、吴厚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