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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李××与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李××。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湖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原告李××与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庭审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席不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原告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