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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与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号原告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洞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许孙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鹏飞,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东风街五委三组飘香胡同。原告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其为被告履行了运输义务而被告拖欠运费为由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39496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本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两次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均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嫩江中鑫船务有限公司,但是却未能提供本案被告可供送达法律文书的住所地,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工商注册资料,因此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明确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