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嘉兴市××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嘉兴市××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60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贾×。被告:嘉兴市××司。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曹×与被告嘉兴市××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09年3月31日,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