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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嘉兴市××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嘉兴市××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60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贾×。被告:嘉兴市××司。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曹×与被告嘉兴市××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09年3月31日,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