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环××工××司与福清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工××司,福清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38-1号原告:浙江××环××工××司,济开发区大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福清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工××司与被告福清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工××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环××工××司撤回对福清市××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333元,由浙江××环××工××司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