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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XX与金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金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3号原告:徐XX,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宏福安居花园2幢一单元601室。被告:金月芳,教师,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星市巷三中公寓2幢3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金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旭晖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欢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