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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青彩与张红燕、张永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青彩,张红燕,张永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27号原告:薛青彩,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望江新村151号。被告:张红燕,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民主北路216-1号。被告:张永炎,县浦阳街道民主北路2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青彩诉被告张红燕、张永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红燕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镇民主北路216-1号、210-1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红燕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镇民主北路216-1、210-1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诉讼保全通知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27号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薛青彩诉被告张红燕、张永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告张红燕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镇民主北路216-1、210-1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贰年,从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0九年四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