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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青华与陕西金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华,陕西金轩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杨青华,女,汉族,居民。被告陕西金轩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富康路质地小区南楼2303号。法定代表人白文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杨青华与陕西金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华因其与被告陕西金轩公司已自行和解而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华与被告陕西金轩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青华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杨青华负担。审判长  涂传山审判员  卢铁虎审判员  何 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