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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何有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何有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英村。法定代表人俞斌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明,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有郎,经商,城西街道七一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有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义乌市红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