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钱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钱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