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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钱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钱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