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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与周×、安吉××××休闲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周×,安吉××××休闲广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62-1号原告:彭××。被告:周×。被告:安吉××××休闲广场,住所地安吉县××镇××路。负责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周×、安吉××××休闲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彭××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安吉××××休闲广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安吉××××休闲广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徐季平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