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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7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蔷薇塑料××用品厂与宁海××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蔷薇塑料××用品厂,宁海××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81-1号原告:宁××蔷薇塑料××用品厂,住所地:宁海县××街道仇家村。诉讼代表人:仇××。被告:宁海××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市镇××村。法定代表人: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蔷薇塑料××用品厂与被告宁海××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海××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海××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价值2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