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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业区××路。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公路西侧(安华路大桥头)。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8元,财保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