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柯敏与茹小土、绍兴市汇德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敏,茹小土,绍兴市汇德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陈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77号原告:柯敏。委托代理人:程幸福、范慧慧,均系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小土。被告:绍兴市汇德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01504)。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亚萍,系董事长。被告: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7771-2)。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阮江。法定代表人:茹小土,系董事长。被告:陈亚萍。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兴,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敏诉被告茹小土、绍兴市汇德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飘马制衣有限公司、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敏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亚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敏撤回对被告陈亚萍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