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谢××为与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陈××承与浙江××附件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谢××为与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陈××承,浙江××附件有限公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85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阳××。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园区××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被告:陈××。原告谢××为与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涂波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诉称:原告从事汽车排气管抛光行业。2007年3月起,被告因生产需要陆续委托原告为其汽车排气管抛光。双方约定抛光费每月结算。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初,被告已支付3万多元的加工费。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底被告计欠抛光费2858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抛光费285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谢××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陈××户籍证明一份、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一份,证明被告身份;3、领款凭证四张、入库单四十六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陈××辩称:欠款金额实的,我有委托原告加工,但产品是给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使用的,我仅仅是排气管车间承包人,业务是公司承接的,产品也是公司销售部门发货的,货款也是公司代收的,公司收取3%的提成及部分管某某用后再将货款返还给车间的账户上,支出也是如此,我先向公司申请,公司同意后再从车间的账户上支出,所以欠款应先由公司支付,我再与公司结算。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被告陈××个人债务,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陈××在举证时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其表示没公司某认,不能证明是公司债务。本院综合认证如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欠款人是被告陈××还是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领款凭证,该四份凭证仅在背面有被告陈××签名确认,在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被告陈××应举证证明,现其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陈××主张的货物是给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使用并应由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事实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07年3月起,被告陈××因生产需要陆续委托原告谢××为其汽摩配件抛光加工,期间被告陈××陆续某某部分加工费,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28584元。因被告陈××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与被告陈××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在原告为其提供加工服务后应及时支付报酬,至于被告陈××与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不影响原告向被告陈××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加工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加工报酬28584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谢××对被告浙江××附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陈××负担(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515元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