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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与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板桥乡灵溪村。法定代表人:黄银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文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红英,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开发区灵江工业园区同庆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君军,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游广龙电缆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0元,由原告杭州金利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