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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与何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何世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槐亮。委托代理人林弈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与被告何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国书审 判 员  叶 红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