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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晓笛与杨军、赵伟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笛,杨军,赵伟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31号原告:金晓笛。委托代理人:XX宇,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被告:赵伟娟。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耀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笛诉被告杨军、赵伟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笛撤回对被告杨军、赵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金晓笛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