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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汇利工贸有限公司与马永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汇利工贸有限公司,马永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535-2号原告:永康市汇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西塔2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希汉,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美聪,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马永根,芜湖市镜湖区扦坡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汇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马永根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而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丁克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