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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财兴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兴,周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93号原告郑财兴(又名郑才兴),汉族,住玉环县鸡山乡小火车88号,身份证号332627194712151851。被告周XX,港镇城关北山村北二路400号,身份证号,××5。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财兴与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财兴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