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财兴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兴,周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93号原告郑财兴(又名郑才兴),汉族,住玉环县鸡山乡小火车88号,身份证号332627194712151851。被告周XX,港镇城关北山村北二路400号,身份证号,××5。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财兴与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财兴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