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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艾××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艾××。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杨××。原告艾××与被告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晓海独任审判。原告艾××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和9月,原告作为承揽人为被告制作室外霓虹灯广告。双方于2008年1月5日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后被告仅支付6500元,余款785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85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杨××于2008年1月5日具条确认欠原告艾××酒吧装修工程款85000元,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被告仅支付6500元,尚欠78500元至今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未举证反驳,也未到庭质证,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据此,本案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款应予清偿,被告未及时清偿,则应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支付原告艾××装饰工程款78500元及逾期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9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该费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