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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与朱××、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朱××,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56号原告吴××。被告朱××。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朱××、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朱××、姚××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