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汉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汉阴县印刷厂与赵万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身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印刷厂,赵万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汉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汉阴县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冯世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若芹,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琴,女,初中文化,汉族,系汉阴县印刷厂职工。原告汉阴县印刷厂与被告赵万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汉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被告赵万琴不服,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08)安民终字第37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阴县印刷厂委托代理人李若芹,被告赵万琴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26日,汉阴县印刷厂被汉阴县政府列为重点改制企业,根据改制的要求,结合汉阴县印刷厂的实际情况,经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汉阴县印刷厂对资产的处置采取了将职工家属楼与印刷厂其他资产一并处置的办法,根据该办法,汉阴县印刷厂与沿北城街家属楼职工住户签订了“拆一补一”协议。2007年8月10日,汉阴县印刷厂经过公开拍卖出售给了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9月汉阴县印刷厂召开了家属楼住户腾庄动员会议。2007年10月印刷厂发布公告,要求各住户与2007年11月10日前搬迁腾庄并交回房屋及产权证。赵万琴根据自己与印刷厂签订的拆一补一协议及厂方的统一要求与2007年11月10日前搬出了所住的家属楼。2007年11月10日,汉阴县印刷厂如期向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公司移交了拍卖的资产及家属楼各住户签订的《住宅房拆一补一协议》,可就在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公司接管印刷厂资产后几天,赵万琴又搬回了其原先居住的家属楼房及私下交易购买的茹西珍一套房屋。对此,印刷厂多次找赵万琴谈话,赵万琴拒不履约搬出房屋。因此,诉请判令被告赵万琴履行“拆一补一”协议,立即腾出所住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10.3万元。被告辩称:我所住的房屋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原告企图强行拆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原告显然不具备强行拆迁的主体资格。原告采取欺骗的手段我与他们签订的拆一补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且原告所提供的2006年12月6日的“拆一补一”协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的签字,再者。那份协议上并无印刷厂的法定代理人签字,应属无效协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1、按照改制方案的成本价扔住现有位置(沿北城街)同等楼层新修住房;2、对我原有住房的面积进行重新丈量,以实有面积进行安置;3、补偿我一定的房屋装修费。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汉阴县印刷厂被汉阴县政府列为重点改制企业,为了更好的安置职工,经职工大会表决,决定将印刷厂的厂区和前面的家属楼一并整体处置。2006年12月印刷厂分别于前面的家属楼11户住户签订了“拆一补一”协议,于被告赵万琴于2006年12月6日签订的“拆一补一”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乙方(家属楼住户)同意由甲方(印刷厂)协助乙方联系、确定开发商,将原有旧住宅房拆除。旧房拆除后,需实物补偿的,按乙方房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新建住房拆一补一实物补偿,需现金补偿的,按乙方房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和评标委通过的平米综合成本价给予现金补偿;二、新建住宅户型控制面积为90-100㎡。控制面积中,除拆一补一面积外,其余部分按评标委通过的综合成本价计算;五、新建住宅房在厂区靠南面安排,以乙方现住房屋楼层为依据,新建住宅房相应安排为同等楼层;六、乙方如对新建住宅房楼层和区位安排有调整需求的,由乙方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并按开发商所提供区位、楼层的市场价值结算;七、乙方如对户型面积需求超过一补一和综合成本价结算控制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九、甲方在确定开发商后,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腾庄,厂方将现有住房房屋中的国有产权部分折算后,作为住户搬迁腾庄费用,住户无特殊原因,不得拖延腾庄。次协议共十一条,签订后其中第三条、第九条的内容有改动并划掉的情形。2007年7月2日汉阴县印刷厂制定了企业改制方案,并进行了公布,该方案经印刷厂80%的职工表决通过,改制方案第二项第2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拥有的汉阴县印刷厂家属楼房改产权,由置换后的单位负责给以实物或现金拆一补一,在控制面积内,超面积的结算价为对应楼层、对应价格。即:一楼为720元/㎡,二楼为750元/㎡,三楼为780元/㎡。2008年4月18日汉阴县印刷厂改制组就改制方案征求了赵万琴意见,赵万琴未提出异议。2007年8月10日经过公开拍卖,汉阴县印刷厂将后面的厂房和前面的家属楼一并出售给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合同约定:交款3个月内汉阴县印刷厂交付完资产,18个月内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开发建设任务,逾期不能交付资产或未完成建设开发任务,每延迟一日处2%罚款。2007年9月汉阴印刷厂召开了家属楼住户腾房动员会议。2007年10月印刷厂发布了腾房公告。赵万琴于2007年11月10日将家具及物品搬出了印刷厂旧家属楼住房。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公司在大部分居户搬出的情况下,开始接收印刷厂资产并与各住户签订超出控制面积协议。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公司公布的超控制面积的部分价为:一楼1320元/㎡,二楼1350元/㎡,三楼1380元/㎡。赵万琴因此于2007年11月15日又搬回原居住的房屋及原私下购买的一套房屋,要求在前面临街的住宅楼同等位置以“拆一补一”协议安排一套住房。并要求超出控制面积部分也只按综合成本价即780元/㎡计算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提出了起诉。另查明:被告赵万琴在印刷厂家属楼(紧临汉阴县北城街南侧座南朝北)的住房属房改房,赵万琴对此房拥有所有权证书,其所有权证书记明:所有权性质为部分产权,楼层3层,建筑面积33.97㎡,产权比例为96.35%。此房位置在印刷厂家属楼三楼梯子上去临梯子间靠西处。2002年赵万琴又私下购买了本厂职工茹西珍的一套住房,位于赵万琴本人住房的旁边,面积44.6㎡。汉阴县印刷厂家属楼住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均在印刷厂的整体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内。被告赵万琴提供了一份记载有原告法定代表人冯世伟于2000年1月12日“厂长你既答应我住前头,按成本价计算,那请你签字”签了字并加盖了汉阴县印刷厂公章的书面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介于原告汉阴县印刷厂属本县改制企业,涉及职工利益较多,本院先后组织了四次规模较大的调解座谈会议,因原、被告及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公司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上述事实已为原、被告陈述、“拆一补一”协议、改制方案、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情形下签订的“拆一补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协议,被告赵万琴在此协议中已明确了处分个人房改房所有权的态度。汉阴县印刷厂后开制定并公布的改制方案,又进一步明确了控制面积内的价格,实为“拆一补一”协议的补充,且已为赵万琴认可。印刷厂将资产出售给汉阴县诚信房地产公司,实际已确定了开发商,2007年8月20日汉阴县印刷厂发出腾房公告,已明确了搬迁腾房的时间,该公告发出后没有职工提出异议,表明该公告已为职工所接受。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拆一补一”协议,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现呈现其有改动和划掉情形,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再者所改动和划掉的内容倾向不利于被告赵万琴,对协议主要内容也无影响。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原所住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2006年12月6日的“拆一补一”协议,不是本人签名,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辩称其协议上无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属无效协议,因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2000年1月12日的书面记载内容因与本案涉及的原告改制事实无关,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赵万琴在本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的有其和其女儿赵莎莎签名的“住宅房拆一补一”协议与本案已认定的原被告所签订的“拆一补一”协议内容相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汉阴县印刷厂与被告赵万琴签订的《住宅房拆一补一协议》有效;限被告赵万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原住房屋(此房位置在印刷厂家属楼三楼梯子上去临梯子间靠西处)。原告汉阴县印刷厂在本判决生效后按双方约定安置补偿规定给予被告赵万琴补偿。驳回原告汉阴县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赵万琴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泽留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人民陪审员 李福亮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