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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氨××有限公司与方××、蔡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氨××有限公司,方××,蔡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35号原告:诸暨××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乙。被告:方××。被告:蔡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受理原告诸暨××氨××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被告蔡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方××、被告蔡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原告只是受让了浙XX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两被告全部货款的债权,故本案审理的只是债务追讨关系,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所以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不适用原《购销合同》的相应条款,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时,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被告认为原告只是受让了浙XX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两被告所欠货款的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根据原告陈述,原告在受让债权后,与两被告仍有买卖业务往来。故本案所审理的仍为买卖合同纠纷,浙XX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相应条款对本案同样适用。该《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被告蔡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纯青审 判 员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