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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仁河与林冬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河,林冬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58号原告:郑仁河,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2-11号。委托代理人:林文辉。被告:林冬舜,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委托代理人:许伟,。原告郑仁河为与被告林冬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仁河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文辉、被告林冬舜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仁河起诉称:2003年-2004年期间,被告林冬舜利用其在洛阳市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岭公司)职务上的便利,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后环岭公司将对被告所享有的1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从2007年1月7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林冬舜答辩称:被告与环岭公司、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基础事实为被告林冬舜向环岭公司借款15万元。但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林冬舜在环岭公司筹建过程中及环岭公司成立后因工作需要向环岭公司(筹建)领款,且所领款项用于支付公司所支出的劳务费、工程款等,应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仁河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郑仁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