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潘××。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